本标准的4.1.1、4.1.2、5.2.7、5.2.8、5.3.3、5.3.7、5.3.8、5.3.9b)、5.3.11e)2)、5.3.11e)2)、5.3.11f)2)、6.1.2c)、6.1.4a)1)、6.2.2g)、6.3.2、6.4.5a)1)、7.1.2、7.6.4为推荐性条款,其余为强制性条款。本标准按照GB/T1.1-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、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、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、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、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、北京大学第一医院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、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、黑龙江省医院、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、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、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刘运喜、邢玉斌、巩玉秀、田晓丽、李兆中、王力红、张流波、李六亿、方英、刘极、索继江、孔金艳、邓敏、张宇、张京利、杨云生、陈翠敏、任旭、张满田、姜泊、郭学刚。